华夏时报 记者 付乐 北京报道
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关键内容,为失信主体提供了规范、明确的纠错渠道。《办法》提到,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随着信用修复制度的全面落地,社会诚信氛围、市场营商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一方面,健全的修复机制有助于实现惩戒与激励并重,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错,从而提升社会信用意识。另一方面,通过明确修复条件、简化流程、强化透明度,将有效降低市场主体因一次失信而陷入经营困境的风险,增强经济活力与韧性。
厘清多重边界
《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核心内涵,界定了“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两个关键概念,划定了信用修复的边界。
《办法》称,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所谓“终止公示”,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信用主体的已修复失信信息。
“停止共享和使用”则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有关方面应当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了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四个门槛,包括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法》还提到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办法》称。
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等。严重失信信息则包括,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
在信用修复办理方面,“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修复。
时限方面,规定“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以往,信用修复的渠道碎片化、流程复杂,《办法》将 “信用中国” 网站定为统一受理平台,推动修复服务标准化、集中化。
上个月,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2025论坛年会上表示,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实施一次性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个人征信对应《征信业管理条例》,《办法》则由国家发改委发布,适用于全国公共信用领域,涉及企业等信用主体,二者并非一回事。
信用修复基石逐步筑牢
信用修复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制度。在信用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部分市场主体因一时疏忽导致失信,却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困境。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简化修复流程,明确修复标准,让非恶意失信的市场主体能够通过合规途径修复信用,不仅是对诚信经营者的鼓励,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举措。
对于那些坚守诚信底线、因外部环境冲击而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而言,信用修复是帮助其摆脱困境、重返正常经营的机会。
近年来,我国正加快落实信用修复相关政策要求。2023年5月1日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填补了我国信用修复领域的制度空白。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各类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将于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
谈到当前信用修复工作仍面临的痛点,王蓬博认为,一方面,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完全打通,信息孤岛现象依然存在,导致申请修复流程冗长、标准不一。另一方面,修复标准缺乏全国统一规范,部分地方存在轻修复的倾向,企业或个人即便完成整改,也难以及时获得信用状态更新,影响其正常参与市场活动。此外,公众对信用修复路径认知不足、第三方服务机构良莠不齐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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